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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省木材加工厂企业专项整治要求

编辑:  发布时间:2020-03-27  浏览次数:1429

为依法规范木材加工企业秩序,督促木材经营加工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,根据《安全生产法》、《消防法》、《山东省消防条例》等法律法规规定,对木材加工企业提如下要求:

1、坚持“安全第一,预防为主”的方针。

2、厂区和生产车间,物料堆放处必须悬挂安全生产警示标志,安全操作规程。

3、厂区道路平坦、安全通道畅通,拐弯、交叉路口、主要道路平交道口和险要作业地段设置交通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。

4、加工单位应当对从业者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,保证从业人员具有必备的安全生产知识,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。

5、木材加工企业应严格遵守环保部门要求,加工设备应安装除尘设备,室内密闭加工的必须安装排风装置,并经常检查,防止摩擦和撞击。

6、配备消防水池和灭火器等消防设施。消防设施、器材、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有效,疏散通道、安全出口、消防车通道畅通。

7.厂区范围内一律禁止使用燃气、燃火用具,加工机器的安装、使用及其线路、管路的设计、敷设、维护保养、检测要符合技术要求。 

8、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一律不准合用场所。

9、加工场所保持整洁,原材料、半成品、成品按照种类,稳固有序码放,堆放高度不能超过2.5米,并设置围栏(或木桩)加固,废料废物及时清除。

10、加工企业必须建设院墙或围挡,物料及加工机械必须在院墙或围挡内加工、经营、堆放,不得在围挡院墙外私搭乱建,不准院外经营和堆放。

11、加工企业负责提醒来料和出料车辆,做到停放有序,不影响道路交通。要自觉维护企业形象,严格“门前三包”,做到“院内经营有序,院外整洁卫生”。

12、其他未尽事宜,结合实际情况处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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